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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税收优惠,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8-24 08:05:15 编辑:皮来回收 手机版

1,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到期,现在没有优惠,所以造成税负较重。专家学者正在研究下一步措施。
如果符合条件,可以申请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可以抵扣税款的.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我们公司是一家从事化工业再生资源回收的一般纳税人请问我国

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这个政策到2010年截至。但是根据最新的文来看,2011年依然继续执行先征后退的政策,但优惠比例是否是去年的50%还不知道。望采纳
你打电话去你们公司所在地的税务局问哈,一般情况都会告诉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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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作了哪些调整

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调整主要涉及两项内容:  1.取消了两项政策。一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二是“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政策。  2.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作了哪些调整

4,三废企业都有些什么税收优惠

根据财税字[1995]0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在第二年2月份又以财税字[1996]20号文规定上述政策继续执行下去,同时还扩大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范围“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根据财税字[1994]00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其中有一条即“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渣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5,我们是一家收购废旧电池加工处理的企业请问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金属及镍钴锰氢氧化物、镍钴锰酸锂、氯化钴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1.产品原料中95%以上利用上述资源;2.镍钴锰氢氧化物符合《镍、钴、锰三元素复合氢氧化物》(GB/T26300-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退税比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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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不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吗

可以享受免税政策,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也就是说,销售再生资源的企业和个人不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了,而要按现行税收政策依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但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0年底前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即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扩展资料: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外,应提交下列资料: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有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2、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符合以上条件并在申请退税时提供上述资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9年~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方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参考资料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也就是说,销售再生资源的企业和个人不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了,而要按现行税收政策依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但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0年底前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即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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